近日,省药监局对《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新增2个条款,调整1/3条款的核心内容,使检查标准更加清晰,工作要求更加细化,工作程序更加优化。
推进许可检查与稽查办案衔接。强化检查与稽查协同联动,创新性提出设立“观察员制”,即属地监管部门派员参与检查工作。检查可为稽查发现案件线索、风险隐患;稽查又可为检查排除风险、固定证据。
细化检查评定标准。依据国家药监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将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三个类别,将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要求两个类别,监管部门能够有效识别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压缩审批时限。在保证工作质量前提下,省药监局主动压缩许可材料内部流转工作时间,最大幅度减至法定时限的1/3,进一步提高了各环节工作效率。